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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一)未征得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新建、扩...
市、县(市)人民政府限期拆除的分散燃煤供热锅炉,应当并入集中供热管网或者经改造后使用清洁能源。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妨碍拆并网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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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源单位、供热单位不得超负荷供热。利用热源单位热能供热的,供热单位增加供热面积前,应当征得热源单位的书面同意。供热单位应当直接向终端用户供热,管理到户。
市供热协会应当促进行业自律,建立行业服务、协调、激励和惩戒等机制,推进供热行业健康发展。
新建房屋在供热期间进户的,供热单位应当按实际供暖月向用户收取热费。当月20日至下月20日为一个供暖月,在供暖月内,十五日(含十五日)以内收取半个月热费,十五日以上收取一个月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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