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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请 申请人持申请材料向当地村委会提出书面用地申请。村委会应当在每一个季度集中申请材料,依法召开村委会或村民代表大会进行审议,并张榜公布,在张榜公布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本村村民未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上报给乡镇国土资源所初审。 二、现场勘查 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国土资源所进行现场勘查和群众调查,审查建房用地和建设申请条件,并制作勘查笔录和审查意见书。 三、填申请表 国土资源所初审合格后发放《农村村民住宅用地与建设申请表》。 四、村委会审查 村委会对申请人提交的《农村村民住宅用地与建设申请表》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证明申请人的原住宅用地情况和家庭成员现居住情况,由负责人签字,同时加盖村民委员会公章,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五、审核上报 乡(镇)人民政府在收到村委会上报的住宅建设用地申请材料后完成审核并现场确定规划用地范围,并报县国土资源局初审。县国土资源局对符合审批条件的上报县人民政府。 六、审批 县人民政府批准用地的,由县国土资源局颁发《建设用地批准书》。 七、放样 由国土资源所牵头协同乡镇政府人员根据《建设用地批准书》和《村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到实地放样,划定范围,填写《放样记录卡》,放样参加人应当在《放样记录卡》上签字。放样后,用地申请人方能动工建设。 八、验收发证 新建、改建、扩建农村村民住宅,应当自房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依法申请办理土地初始登记或者变更登记手续和房屋产权登记手续,领取土地使用权证书和房屋所有权证书。
(1)申请。申请人应当持申请材料向当地村委会提交书面土地申请。村委会应当每季度集中申请材料,依法召开村委会或者村民代表大会进行审议,并公布名单。自名单公布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村民未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应当报乡镇土地资源研究所进行初步审查。(2)现场调查。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土地资源研究所进行现场调查和群众调查,审查建设用地和建设申请条件,并制作调查记录和审查意见。(3)填写申请表。土地资源研究所通过初步审查后,发布《农村住宅用地和建设申请表》。(4)委员会进行审查。村委会审查并签署申请人提交的《农村住宅用地和建设申请表》,证明申请人的原住宅用地和家庭成员的现状,由负责人签字,并加盖村民政府的公章,并报乡(镇)人民政府进行审查。(5)土地建设资源局应当提交审批。县(县)土地资源局应当建设用地资源局应当在收到村委员会的范围内审批。(县)。国土资源研究所牵头与乡镇政府人员按照《建设用地批准书》和《乡镇建设项目规划许可证》进行现场放样,划定范围,填写放样记录卡。放样参与者应在放样记录卡上签字。放样后,土地使用申请人可以开始施工。(8)验收和颁发证书。新建、改建、扩建农村村民住宅,应当自房屋竣工验收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申请初始土地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程序和房屋产权登记程序,领取土地使用权证书和房屋所有权证书。《土地管理法》第九条城市土地属于国家。 除法律规定的国家所有外,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宅基地土地证如何处理:1、住宅转让与土地使用权转移相连,需要提交住宅买卖合同。住宅照片。原土地使用证。2、房屋继承土地使用权,赠与需要提交房间照片。原土地使用证、公证书或使用权人亲笔签字协议和街道证明书。3、新建住宅的土地登记需要提交土地和规划部门的住宅建设许可证。4、土地证遗失或损坏,土地权利人应立即向原发证机关备案,申请新发证,在当地报纸上公告。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无异议的,原发证机关注销原土地证,补办新证。5、买卖分宗.继承.赠与分宗必须由双方共同处理。6、委托代理人除提交上述资料外,还必须提供委托人签字盖章的委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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