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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婚姻期间买的房,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处理。法律上认可的事实婚姻,是指在1994年2月1日前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并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
事实婚姻期间买的房,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处理。法律上认可的事实婚姻,是指在1994年2月1日前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并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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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婚姻法中婚后买房的分割有关规定如下:1、婚后一方或双方父母买房给子女的处理办法。参见《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2、婚后夫妻一方或双方出资买房,房产证只有一个人的名字,这种情况下该房产属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双方以平分为原则。婚姻法新规:登记于一方名下的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将该房屋出售,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该房屋属于家庭共同生活居住需要的除外。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所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的,离婚时另一方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男女两性在婚姻家庭中的地位,首先取决于他们在社会经济政治等方面的地位。历史充分证明:生产资料私有制和阶级剥削制度是男女不平等的社会根源。从奴隶社会、封建社会到资本主义社会,妇女一直处于同男子不平等的地位。奴隶制时代和封建制时代的法律公开规定男尊女卑、夫权统治,妇女被视为家庭奴隶和生儿育女的工具。资本主义社会中,妇女的社会地位和家庭地位有了显著的改善,资产阶级也把男女平等标榜为法律原则。但资产阶级的男女平等具有一定的欺骗性和局限性。随着社会的发展变化以及妇女运动的发展,资本主义国家早期立法中某些男女不平等的条款已被忘废止,两性法律地位渐趋平等。然而,这种法律地位的平等还只是形式上的平等。只要资本主义私有制和剥削制度继续存在,真正的男女平等是不可能完全实现的。
离婚时,关于房产分割的问题,双方可以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并要求进行房产分割。一般根据婚前共同购房的具体情形,有以下几种分割处理的方式。 第一种,双方婚前共同购房,登记在双方名下的,属于共同财产。登记簿上若有约定份额,则按约定进行分割。若没有,则法院会按照具体的出资情况进行分割处理。 第二,双方共同购房,但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如果未登记一方,有证据能够证明该房产是双方协商以后共同出资购买,则根据双方对房产的贡献,仍按照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处理。 三,房产分割的方式一般由一方取得房屋的所有权,另外一方获得折价款,对于房产的价值若无法协商一致的,可委托专业的评估机构进行市场价的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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