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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不作为”其表现形式大致有拒绝履行、不予答复、拖延履行,它与行政中“乱作为”一样,都将可能侵犯或损害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法律规定,...
行政机关规范行使行政处罚权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依法公布行政处罚机关、备案依据、实施程序和救济渠道;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才能处罚;行政处罚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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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将第三十六条中的“查封、扣押财物通知书”修改为“查封、扣押财物决定书”,将“依法先行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应当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补办查封、扣押手续”修改为“依法先行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 2.将第四十条中的“解除查封、扣押通知书”修改为“解除查封、扣押决定书”。 3.删去第七十一条第(二)项中的“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
针对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及适用如下: (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二)证据不足,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
行政不作为,如果构成违法行为,那么将要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受到相应的行政处分。根据法律规定,行政主体承担法律责任的种类有11种: 1、宣布无效; 2、撤销违法; 3、重作行为; 4、修正违法; 5、履行职责; 6、承认错误、赔礼道歉; 7、恢复名誉、消除影响; 8、返还权益; 9、恢复原状; 10、行政赔偿; 11、被通报批评。由于行政主体通常是组织,其行政行为必须通过行政人来实施,在追究法律责任时,有必要正确划分行政主体与行政人的法律责任。对外部来说只有行政主体才是名正言顺的行政法律责任主体,因为行政人是以行政主体的名义对外进行行政活动的,行政人的职务行为应视为行政主体的行为。作为行政人的法律责任不是不追究,而是先由行政主体对外承担,再由行政主体对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进行内部责任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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