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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制作工商询问笔录 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8号令关于"询问(调查)笔录"的格式要求,以及《行政处罚法》、《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的有关规定,制作一份完整的具有证明效力的询问笔录,应注意7个要点:认真"填空",仔细核对。这个"空"就是笔录格式文书上已经设定的"时间、地点、询问人、记录人、被询问人……",这一部分除"至__时__分"留待询问结束时填写外,其他部分都必须及时、准确填写。应特别注意的是被询问人的姓名和年龄。如果被询问的是本案当事人--公民,那么《行政处罚法》第39条关于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的事项第一部分即当事人姓名。而年龄在《行政处罚》第25条规定:"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即使被询问人不是本案当事人的公民,而是本案当事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以及能够证明本案真相的其他人,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其姓名是受法律保护的,年龄是其是否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重要标志,亦不能出现丝毫的差错。 实际上这一部分的语言表述应在"填空"前完成。一般地讲,被询问人在不明办案人员身份和来意前,不会轻易如实告诉情况。但在笔录的制作上,必须放在"填空"后紧接着记录下来。《行政处罚法》第37条:"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44条第(四)项规定,对行政执法人员的身份的合法性有异议的,原告可以要求相关行政执法人员作为证人出庭作证。办案人员的介绍、出示证件等过程记录在询问笔录上,经被询问人签字认可后,就不会再有什么异议了。符合法定人数(不少于两人)、出示证件是这一部分的实质之所在。 要尽快使对方了解办案人员的来意,不要转弯抹角,让人家多半天不知我们想干什么。根据案源的不同,询问可分为两种情况:一是事先有准备的,如根据群众举报等获得案源的;二是事先没有准备的,如市场巡查中发现或者我们在调查某一涉嫌违法事实又突然发现新的违法线索等。对第二种情况,办案人员应有深厚的工商法规功底,亦即发现后,能够及时判定该行为涉嫌违反了哪部法律法规,尔后才能有的放矢的去调查。无论何种情况,都必须告诉被询问人:调查什么,被询问人应当怎么做。同时,让被询问人明白,不如实介绍情况的法律后果。 进入涉嫌违法事实调查时,最主要的是办案人员的取证技巧。首先是办案人员之间要密切配合。从哪问,怎么问,怎样记录才客观、公正等要有默契。比如说,有些经验丰富的办案人员为防止出现僵局,在询问过程中时有短暂的"玩笑"、"聊天"、"拉家常"等,这些就没有必要载入笔录。但在重要的、关键的时候,每个字,每个标点都不能有错,方言土语出应尽可能地记得原汁原味。办案人员说的每句话,都要做到慎之又慎,不能授人以柄。在被询问人"话匣子"打开时,要温而不火,乘胜追击。当被询问人不予配合,甚至个别耍泼时,要以静制动,切不可先乱了自家方寸,火上浇油。气氛十分重要,而且气氛最终要为笔录的字里行间所体现。《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57条第(三)项规定:以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手段获取的证据材料不能作为定案依据。如果因被询问人暴躁我们就跟着发脾气、说大话,扬言要将人家怎样怎样,那不仅影响调查的顺利进行,而且作为证据的询问笔录是否具有证明效力将成为问号。当然,加重语气,突出重点,说出的话掷地有声,具有震摄力,那是另一码事。还要紧紧抓住实质问题,追根究底 为使证据扎实,在涉嫌的违法事实基本搞清后,被询问人是本案当事人的还要做两件事:一是要求其提供不违法的证据。《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59条规定:"被告在行政程序中依照法定程序要求原告提供证据,原告依法应当提供而拒不提供,在诉讼程序中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一般不予采纳。"当事人能够提供不违法的证据那当然更好,因为我们主观上并不希望当事人违法。而我们要求了,当事人提供不出或不提供,那后果就由其自负了,这里要紧的是进入行政诉讼程序后,我们要有证据来证明我们是"要求"了。那么最直接、最简便的方式就是将上方宝剑个所要承担的法律后果 《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0条第1款第(四)项对书证的具体要求是:"被告提供的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询问、陈述、谈话类笔录,应当有行政执法人员、被询问人、陈述人、谈话人签名或者盖章。"《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国家局58号令)第19条:"询问应当制作笔录,询问笔录应当交被询问人核对;……经核对无误后,由被询问人逐页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办案人没亦应在笔录上签名。被询问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应当在笔录上注明。"根据以上要求和规定做好了,有补充和修改的部分也让被询问人摁手印认可,再将首页格式文书中"至__时__分"空填实,才算履行了询问笔录制作的全部法定程序。 制作询问笔录的最终目的是查清违法事实,为行政处罚的实施提供证据。《行政处罚法》第30条规定:"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第38条第1款第(三)项规定:"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这就要求我们将笔录制作得有条有理,将违法行为的来龙去脉搞得一清二楚。作为行政处罚依据的询问笔录,其实质是能足以证明违法事实的客观存在。
该文书制作的依据是《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鉴定文书的制作(一)鉴定文书要求格式规范、文字简练、图片清晰、资料齐全、卷面整洁、论证充分、表述准确;使用规范的文字和计量单位。(二)鉴定文书正文使用打印文稿,并在首页唯一性编号上加盖鉴定专用章。鉴定文书内页纸张两页以上的,应当在内页纸张正面右侧边缘中部骑缝加盖鉴定专用章。(三)鉴定文书制作正本、副本各一份。正本交委托鉴定单位,副本由鉴定机构存档。(四)鉴定文书的装订顺序:正本的装订顺序依次为目录、正文,检材和样本照片、检验图表或者相应复制件,《鉴定事项确认书》的复制件。副本的装订顺序依次为目录、正文和审批稿、检材和样本照片或者检材和样本复制件、检验记录、检验图表、实验记录、《鉴定委托书》、《鉴定事项确认书》、《鉴定文书审批表》等资料。(五)两个以上鉴定机构的鉴定人参加的鉴定,由主持鉴定的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文书,使用主持鉴定的鉴定机构的文书编号和鉴定专用章。鉴定人均应当在鉴定文书上签名,并注明所在鉴定机构的名称。(六)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的,应当单独制作鉴定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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