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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房的维权之路

2024-12-04
1. "腾退"的定义 "腾退"是指在集体土地上,由被腾退人、村委会和开发商签订腾退安置补偿协议后,村委会收回被腾退人拥有的房屋和土地的行为,本质上是一种变相的拆迁或征收。 需要提醒的是,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村委会并无权对集体土地进行征收,因此村委会主导实施腾退的行为已经严重违反了土地管理相关法律的规定。 2. 维权途径 被腾退人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1)申请村务公开。被腾退人可以向相关的村委会申请村务公开,要求村委会公开腾退方案、补偿分配方案等村委信息以及有关腾退决议的相关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召开情况、会议纪要、实施人以及其他相关材料。这有助于了解腾退的具体内容,也为后续的维权奠定基础。如果村委会不公开相关信息,可以向上一级政府申请监督村委会履行职责,必要时可就此提起行政诉讼进行救济。 (2)向政府部门提起查处程序。可以依据信息公开所获取的内容,分析违法行为的性质,申请有权机关采取不同的查处程序。如果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律法规赋予其的职能,还可以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进行进一步的救济。 (3)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只要行政机关作出了具体行政行为,并对被腾退人的实际权利义务产生影响的,我们都可以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要求法院确认其行为违法,从而提高补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修正)第四章 房地产交易 第二节 房地产转让 第四十四条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后,受让人改变原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的,必须取得原出让方和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相应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修正):第四章 房地产交易 第二节 房地产转让  第四十四条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后,受让人改变原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的,必须取得原出让方和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相应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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