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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好的办法就是先结婚然后再离婚现在没有事实婚姻的规定。...
有关事实婚姻没有结婚证怎么解除阿的规定,具备事实婚姻的双方在结婚时并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没有领取过结婚证的情况。根据《婚姻登记管理条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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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司法解释的规定,如果事实上没有结婚关系的结婚证明书,如果双方都有孩子的话,解除关系的话,孩子的监护权由双方协商确定,不能协商的话可以向法院起诉,法院根据孩子的利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进行判决,哺乳中的孩子原则上应该由母亲养育,如果父亲的条件好的话,母亲的同意也可以由父亲养育,孩子为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者,应征求孩子本人的意见,一方应该收养未成年的孩子,必须征得对方的同意。
关于你提出的事实婚姻怎么没有结婚证的问题是这样的,这种情况并不属于法律上的婚姻关系,不受法律保护。 1、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2、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所以此婚姻是无效的,但是同居期间的财产原则上是按照共同共有处理,分割财产的时候也会考虑双方对财产的贡献大小。孩子抚养归属,一般以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为原则,不抚养的一方,需要支付抚养费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的,应当区别对待:(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处理。第六条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一方死亡,另一方以配偶身份主张享有继承权的,按照本解释第五条的原则处理。”,由此可见,只有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同居且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才按事实婚姻处理。否则,就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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