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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算,事实婚姻是指没有配偶的男女在没有结婚登记的情况下以夫妻关系同居,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两性结合。1994年2月1日以后未登记结婚的,男...
那要看你所谓的事实婚姻是什么时候界认定的 凡是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同居生活的,并且符合结婚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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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办结婚登记必须符合关于结婚登记的所有法定要件,办事人双方必须同时到场,只能在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办理。
一般而言有这么两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是因为没有办理结婚登记而无法提供结婚证的,又可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同居的时间发生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按事实婚姻处理,这种情况除非双方愿意补办结婚登记,否则只能到人民法院起诉,不能到婚姻登记部门办理协议离婚。另一种是同居的时间发生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这种情况不属于事实婚姻,属于非法同居,不存在离婚的问题。这两种情况,如果双方自愿,也可以先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补办结婚登记。 第二种情况是曾经办理过结婚登记,但结婚证丢失的,要离婚的话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调取婚姻证明,婚姻登记机关对婚姻登记档案进行查证,确认属实的,出具婚姻登记证明。
不是事实婚姻。 当今社会,青年男女没有依法办理结婚登记就在一起居住的情况很多,对于这种情况,很多人有模糊概念,认为在一起生活的时间长了,对外也是以夫妻名义,即使不登记,也是婚姻关系了。这种想法是错误的。 目前我们国家实行的是婚姻登记制度,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缔结的婚姻关系,才具有法律效力,受法律保护。结婚的条件包括必备条件和禁止条件。当事人必须具备结婚合意,达到法定婚龄和一夫一妻制的条件要求,同时无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和禁止结婚的疾病。结婚的实质要件具备以后,当事人必须按照法律规定,依法履行了结婚登记手续,取得了结婚证,婚姻才能成立,婚姻关系才产生法律效力,受到国家的承认和法律的保护。 未办理结婚登记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从1994年起,一律按照同居关系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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