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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违反认购协议,如何维权?

2025-01-16
在现实的商品房买卖中,开发商通常在签订正式的商品房买卖预售合同之前,要求购房人先行认购并签订认购书,购房人则支付定金并约定在一定时间内签订预售合同。在签订认购书时,开发商通常未办理预售许可证。 在一定时期内,司法部门认为认购书违反了房地产销售管理有关强制性规定,因此是无效的。然而,由于房产价格波动较大,有些开发商常会利用此机会将房产另售他人,获取更多利益,这对认购人造成了极大的不利。目前,司法部门多认为认购书是有效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五条,认购行为被认可为有效。因此,开发商或认购人不能以开发商未办理预售许可证为由请求确认认购书无效。 1. 如果认购人有权要求开发商继续履行合同并签订预售合同,但有的法院不支持这一请求,认为法律不能强制平等主体的当事人订立合同。 2. 如果房价波动不大,认购人有权要求开发商双倍返还定金。 3. 如果房价上涨明显,认购人除可以要求适用定金罚则外,还可以要求开发商赔偿差价损失。例如,广州法院对住宅的减价损失按差价的20%计算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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