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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为人实施了基本犯罪行为,但造成了结果加重。 基本犯罪行为与加重犯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如果加重结果不是由于基本行为造成的,则不成立结果加重犯。 2.行为人对基本犯罪一般持故意,对加重结果至少有过失。 首先,行为人对基本犯罪一般持故意,但也有少数情况是对基本犯罪持过失(参见刑法第132条)。 其次,对加重结果至少有过失,如果对加重结果没有过失,则不成立结果加重犯。 其中,部分结果加重犯对结果只能是过失,如故意伤害致死,行为人对死亡只能是过失,如果对死亡结果持故意,则成立故意杀人罪。 部分结果加重犯对加重结果既可以是过失也可以是故意。 如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属于结果加重犯,行为人对重伤、死亡结果既有可能是过失也有可能是故意。 这需要根据犯罪的性质、法定刑以及犯罪之间的关系进行分析,得出正确理论。 3.刑法就发生的加重结果加重了法定刑。 所谓加重了法定刑,是相对于基本犯罪而言,即结果加重犯的法定刑高于基本犯罪的法定刑。 如果刑法没有加重法定刑,结果再严重也不是结果加重犯。
一、常见的结果加重犯情形具体有哪些? 常见的结果加重犯情形具体如下: 1.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2.强奸致人重伤的、死亡的; 3.非法行医致人重伤、死亡的; 4.非法拘禁致人重伤、死亡,虐待致人重伤、死亡的; 5.暴力干涉婚姻自由致人死亡的; 6.绑架致人死亡的; 7.拐卖妇女、儿童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8.放火、爆炸、投毒、破坏交通工具、破坏交通设施、破坏电力设备等造成人身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 9.生产、销售假药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 10.生产、销售劣药后果特别严重的; 11.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 12.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的; 13.劫持航空器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航空器遭受严重破坏的; 14.劫持船只、汽车造成严重后果的; 15.暴力危及飞行安全造成严重后果的; 16.煽动群众暴力抗拒国家法律、法规实施造成严重后果的; 17.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造成被组织人重伤、死伤的; 18.挪用公款数额巨大客观上不能退还的。
1.行为人实施了基本犯罪行为,但造成了结果加重。基本犯罪行为与加重犯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如果加重结果不是由于基本行为造成的,则不成立结果加重犯。 2.行为人对基本犯罪一般持故意,对加重结果至少有过失。首先,行为人对基本犯罪一般持故意,但也有少数情况是对基本犯罪持过失(参见刑法第132条)。其次,对加重结果至少有过失,如果对加重结果没有过失,则不成立结果加重犯。其中,部分结果加重犯对结果只能是过失,如故意伤害致死,行为人对死亡只能是过失,如果对死亡结果持故意,则成立故意杀人罪。部分结果加重犯对加重结果既可以是过失也可以是故意。如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属于结果加重犯,行为人对重伤、死亡结果既有可能是过失也有可能是故意。这需要根据犯罪的性质、法定刑以及犯罪之间的关系进行分析,得出正确理论。 3.刑法就发生的加重结果加重了法定刑。所谓加重了法定刑,是相对于基本犯罪而言,即结果加重犯的法定刑高于基本犯罪的法定刑。如果刑法没有加重法定刑,结果再严重也不是结果加重犯。例如:强奸妇女致其重伤的,由于刑法加重了法定刑,属于结果加重犯;而强制猥亵、侮辱妇女致其重伤的,因为刑法没有加重法定刑,故不是结果加重犯。由于刑法对结果加重犯规定了加重的法定刑,故对结果加重犯只能认定为一罪,并且根据加重的法定刑量刑,既不能以数罪论处,也不能按基本犯罪的法定刑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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