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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常见的结果加重犯情形具体有哪些? 常见的结果加重犯情形具体如下: 1.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2.强奸致人重伤的、死亡的; 3.非法行医致人重伤、死亡的; 4.非法拘禁致人重伤、死亡,虐待致人重伤、死亡的; 5.暴力干涉婚姻自由致人死亡的; 6.绑架致人死亡的; 7.拐卖妇女、儿童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8.放火、爆炸、投毒、破坏交通工具、破坏交通设施、破坏电力设备等造成人身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 9.生产、销售假药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 10.生产、销售劣药后果特别严重的; 11.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 12.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的; 13.劫持航空器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航空器遭受严重破坏的; 14.劫持船只、汽车造成严重后果的; 15.暴力危及飞行安全造成严重后果的; 16.煽动群众暴力抗拒国家法律、法规实施造成严重后果的; 17.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造成被组织人重伤、死伤的; 18.挪用公款数额巨大客观上不能退还的。
结果加重犯与加重情节的区别有以下几点: (一)构成要件上。除四个方面的任一要件内容以外,犯罪主体的身份还有犯罪的手段、时间、地点、以及犯罪目的、动机等都可以作为情节而被加重处罚,因而中的严重情节不带有特定性,而中的加重结果带有特定性。 (二)罪数上。 1、情节加重犯的罪数。 情节加重犯可能是实质的一罪也可能是,牵连犯、连续犯等都可以作为情节加重犯论处。 2、结果加重犯的罪数。 结果加重犯是实质的一罪,对于结果加重犯而言,基本犯罪只有一个,不能是数个。 (三)相对情况的不同。 与情节加重犯相对的是情节减轻犯,我国刑法规定了可能出现立功、自首等情况作为情节减轻犯。而结果加重犯不可能有结果减轻犯,我国刑法也未对此有相关规定。
我国刑法为了更好的贯彻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其对于结果加重犯的规定还是很多的,比如,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死亡的;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强奸致人重伤的、死亡的;暴力干涉婚姻自由致人死亡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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