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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加重犯,又称“加重结果犯”。是指法律上规定的一个犯罪行为,由于行为人能够预见而没有预见,发生了严重的结果而加重其法定刑的情况。 如,《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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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加重犯,又称“加重结果犯”。是指法律上规定的一个犯罪行为,由于行为人能够预见而没有预见,发生了严重的结果而加重其法定刑的情况。 如,《刑法》中规定的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的”,非法拘禁“致人死亡的”等等,就属于这种情况。
法律中规定的犯罪罪名有很多种,很多普通老百姓对于一些罪名可能都没有听过,例如结果加重犯,那结果加重犯的分类有什么?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结果加重犯的分类: 结果加重犯通常是依据分则条文规定确定的,即是法定的。 常见的故意犯罪的结果加重犯 1、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2、强奸致人重伤的、死亡的; 3、非法行医致人重伤、死亡的; 4、非法拘禁致人重伤、死亡,虐待致人重伤、死亡的; 5、暴力干涉婚姻自由致人死亡的; 6、绑架致人死亡的; 7、拐卖妇女、儿童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8、放火、爆炸、投毒、破坏交通工具、破坏交通设施、破坏电力设备等造成人身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 9、生产销售假药严重危害人体健康; 10、生产、销售劣药后果特别严重的; 11、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 12、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的; 13、劫持航空器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航空器遭受严重破坏的; 14、劫持船只、汽车造成严重后果的; 15、暴力危及飞行安全造成严重后果的; 16、煽动群众暴力抗拒国家法律、法规实施造成严重后果的; 17、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造成被组织人重伤、死伤的; 18、挪用公款数额巨大客观上不能退还的; 19、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 故意犯罪的行为人对加重的结果可能是故意的也可能是过失的。 常见的过失犯罪的结果加重犯 1、危险物品肇事后果特别严重的; 2、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后果特别严重的; 3、交通肇事后因逃逸致人死亡的。 过失犯罪的行为人对加重结果一般是过失的,但是个别也有故意的,如交通肇事后因逃逸致人死亡的。从表面上看,结果加重犯又构成了伤害、杀人、毁坏财物等罪,但是法律上认为是其基本罪行导致的结果,不作为独立犯罪评价,而是作为基本罪行的加重刑罚的后果,不数罪并罚。而仅仅作为加重某一罪法定刑的情况。在理论上,认为结果加重犯是实质的一罪,即一行为犯一罪。
结果加重,即犯罪行为出现了一定的犯罪后果就要加重处罚,如抢劫罪致人重伤、死亡和强奸罪致人重伤、死亡。情节加重,即犯罪行为是在特定的场所进行或者采取特定的手段实施而对其加重处罚,如入户抢劫、持枪抢劫、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二人以上轮奸等。强奸罪的五项加重处罚情形中,只有一项是结果加重,其他都是情节加重;抢劫罪的八项加重处罚情形中,有两项是结果加重。情节加重和结果加重的主要区别在于前者要求出现危害后果,后者不要求出现危害后果;前者因结果加重不存在未遂,后者可以存在未遂(抢劫罪情节加重犯存在未遂有司法解释,强奸罪没有司法解释且有争议,如轮奸是否存在未遂)。我认为,强奸罪的情节加重犯也是存在未遂的,理由就是强奸罪不是行为犯,如果否定存在未遂,就等于否定该情节。如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因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没有得逞,不能否定他是在公共场所实施强奸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79年7月1日通过1997年3月14日修订自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二百三十六条【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四)二人以上轮奸的;(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第二百六十三条【抢劫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入户抢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七)持枪抢劫的;(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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