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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契税政策调整问题的公告 发布时间:2010.11.18来源: 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契税纳税人: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94号),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的通知》(财税法[2010]1524号)文件精神,现对个人购买家庭非唯一普通住房的契税征收问题公告如下: 凡在2010年10月1日之前签订购房合同购买家庭非唯一普通住房并已具备办理产权登记的购房人,请在2010年12月31日之前到财政部门设在各房产办证中心的契税征收窗口办理契税纳税申报。 凡在2010年10月1日之前签订购房合同购买家庭非唯一普通住房且不具备办理产权登记的购房人,请直接与所售房屋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联系,由所售房屋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汇总后统一于2010年12月31日前到市财政局综合大厅(政务区潜山南路1号)进行契税纳税申报。申报时须提供商品房买卖合同、商品房网上备案确认单(上述资料均需提供原件、复印件)、纳税人身份证复印件。 契税征收机关在对上述申报资料进行审核后按财税字[1999]210号文及财税[2008]137号文规定,减半征收契税,其中个人首次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的,减按1%征收契税。 对逾期不办理契税纳税申报的上述家庭购买非唯一普通住房,统一按规定的4%征收契税。 合肥市财政局 2010年11月11日
安徽省2011年计生新条例规定:从领独生子女证之月起,每月发给不低于20元独生子女保健费,至独生子女满16周岁止。所需经费,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职工的,由所在单位承担;其他人员由户籍所在地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承担。独生子女保健费的具体标准,由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确定,并报省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备案;
电子和纸质都有。电子学籍,是随着科技、电子、信息等产业的发展而兴起的一种新生事物。学籍是指一个学生属于某学校的一种法律上的身份或者资格,登记学生姓名的册子,专指作为某校学生的资格。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取消学籍,冒名顶替取得学籍并获得证书者,一经查实,追回证书,并在教育部指定的学历证书查询网站上撤销学历证书电子注册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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