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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级税务机关应当加大对行政复议工作的基础投入,推进行政复议工作信息化建设,配备调查取证所需的照相、录音、录像和办案所需的电脑、扫描、投影、传...
行政复议机构根据案件审查需要可以举行听证;当事人申请听证的,由行政复议机构按有关规定决定。5种情形可以举行听证:涉及人数众多或者群体性利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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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了下列4种情况可以适用听证程序:(1)责令停产停业:2)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3)较大数额罚款(4)其他较重的行政处罚 (二)听证程序的基本内容 1.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2.当事人在限期内提出听证要求。当事人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3日内提出要求 3.告知当事人听证时间、地点 4.公开听证 5.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听证 6.听证委托代理 7.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8.制作听证笔录 9.审查听证结果报告,作出处理决定。行政机关和被处罚人准备的证据不同,不知道你代表哪一方。
依据国土资源听证规定的规定,征收的过程中可以举行听证的情形包括拟定或者修改基准地价、编制或者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 相关法律规定 《国土资源听证规定》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听证: (一)拟定或者修改基准地价 (二)编制或者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矿产资源规划 (三)拟定或者修改区域性征地补偿标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直接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重大利益的,主管部门根据需要组织听证: (一)制定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二)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主管部门对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的事项举行听证的,应当在举行听证会30日前,向社会公告听证会的时间、地点、内容和申请参加听证会须知。 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部门在报批之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一)拟定拟征地项目的补偿标准和安置方案的 (二)拟定非农业建设占用基本农田方案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部门在作出决定之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一)较大数额罚款、责令停止违法勘查或者违法开采行为、吊销勘查许可证或者采矿许可证等行政处罚的 (二)国有土地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的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 (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行政复议机构审理行政复议案件,应当由2名以上行政复议人员参加。行政复议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实地调查核实证据;对重大、复杂的案件,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复议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采取听证的方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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