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听证程序是指处理案件较复杂或者较重大的违法行为,应处以较重的行政处罚时,经当事人要求,进一步适用的一种特殊程序.《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
: 1、组织听证范围 执法单位拟作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以及对公民个人处以一千元以上的罚款,对个体工商户处以一万元以上的罚款,对...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行政听证程序是行政程序法的核心内容之一,它的建立在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公平执法等方面都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为了进一步了解行政听证程序的本质特征,认识制定行政听证程序的重要意义,本文对听证程序的应遵循的几项项基本原则及意义加以分析和研究,并对完善我国行政听证程序提出了一些设想。
行政听证是指行政机关在作出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利益的重大事项或者重大决定前,充分听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意见的活动。听证制度是促进权力机关、行政机关依法决策、依法行政、维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重要制度。听证制度是现代民主政治和行政程序的重要支柱制度,是现代制度追求的公正性和民主性的集中体现。
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听证依照以下程序组织: (1)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 (2)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3)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举行; (4)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5)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 (6)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 (7)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当事人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有异议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执行。第四十三条 听证结束后,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作出决定。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171人已浏览
195人已浏览
130人已浏览
851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