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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医疗期满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应注意事项 (1)必须满足"员工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其他工作"的条件...
(一)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应注意的法律问题。 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只要提前30天书面通知用人单位即可,无需经过用人单位同意,且自其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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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是一种不确定的状态,用人单位和员工都可以相对容易地解除劳动合同关系,但并不意味着用人单位可以随意解雇员工。 《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由此可见,在试用期内用人单位解雇员工的条件和程序都相对简单,只要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用人单位一经证实后,就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既无须提前通知,也不必给予经济补偿。用人单位以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雇员工,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是否已经与自己签订了劳动合同。如果只是口头上说有试用期,实际上没有签署劳动合同,则试用期不成立。没有试用期这个前题,用人单位就不能引用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的条款解雇员工。没有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员工之间是事实劳动关系,因此只能按事实劳动关系的规定解除劳动关系,即用人单位需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员工。 2、用人单位是否有证据证明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如果没有证据或证据不充分,用人单位都不能以此为理由辞退员工。所谓证据的充分性,实践中主要看两方面:一是用人单位对某一岗位的工作职能及要求有没有作出描述;二是用人单位对员工在试用期内的表现有没有客观的记录和评价。 3.、用人单位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是什么时间。劳动部《对关于如何确定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请示的复函》中明确指出:“对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劳动者,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若超过试用期,则企业不能以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因此,一旦试用期结束,用人单位就不能以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雇员工,这时只能依劳动合同的约定或《劳动法》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这里还特别提醒: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试用期,但是试用期不是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只有在确实需要的情况下,才可以通过双方协商一致约定试用期。
劳动合同的解除是指劳动合同订立后尚未全部履行,由于某种原因导致劳动合同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提前消灭劳动关系的法律行为。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一、“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根据《关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有关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5]324号),书面通知“既是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也是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劳动者违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的规定,而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可以不予办理”(指不予办理解除劳动合同的手续)。 二、并不是在任何情形下都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内的; (二)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三)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三、因违反规定或约定解除劳动合同而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予赔偿损失。《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劳部发[1995]223号)中对劳动者应予赔偿的损失作了具体规定: (一)用人单位招收录用其所支付的费用; (二)用人单位为其支付的培训费用,双主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 (三)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四)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四、劳动者自动离职或不辞而别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应履行通知义务而未履行,自动离职或不辞而别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按《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承担赔偿责任。
由于单方解除劳动合同通常是在对方并不同意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发生的,它只是一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因此用人单位应注意几方面的问题和应对方法。由于单方解除劳动合同通常是在对方并不同意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发生的,它只是一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因此用人单位注意以下几方面的问题: (1)由于单方解除劳动合同通常是在对方并不同意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发生的,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条件进行。 (2)企业和劳动者在有关限制条件上有较大区别。 (3)解除劳动合同程序上要合法。 (4)解除劳动合同成本问题。应对方法: 1、善于利用劳动者的过失解除劳动合同; 2、慎重使用除名、开除和辞退; 3、完善企业《员工奖惩制度》; 4、充分利用协商一致与期满终止的原则; 5、解除程序的意识增强。 6、要通过相应措施预防劳动者的被动解除; 7、善于利用30天的问题; 8、重视员工提出解除的签字问题; 9、合同解除要确定职能部门; 10、解除主体应该与劳动合同主体相一致; 11、全面思考利弊; 12、力求期满终止,避免争议发生; 13、防争议早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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