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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法》第7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下列规定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
行政复议基本原则,是指通过行政复议法所确立和反映的,贯穿于行政复议全过程,具体规范和指导行政复议的法律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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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社会现实的复杂多变,使行政活动呈现出多样性和复杂性。为了适应社会现实,行政机关除了要作出羁束行政行为外,还要在行政职权范围内作出享有一定“自由度”的行政行为。这是保障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和提高行政效率的必要空间。既然行政机关具有自由活动的空间和权力,必然会因此产生在这个空间范围内作出的决定是否适当、合理、公正的问题。只有设立适当的审查机制,妥善解决自由裁量行政行为是否合理的问题,才能保障行政机关不发生滥用权力,随意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现象。
救济更为全面。由于行政复议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实行合法性和合理性全面审查的原则,其较行政诉讼的合法性审查更为广泛,对行政相对人的救济更为全面、恰当。在受案范围方面,行政复议还可以附带审查部分抽象行政行为,对相对人的权益的保护更为彻底。此外,行政复议费用无需相对人承担,由行政复议机关的行政经费予以保障。
1.行政复议合法原则,是指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的行政机关,必须严格地按照宪法和法律所规定的职责权限,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对行政相对人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按法定程序进行审查。 2.行政复议机关履行行政复议职责,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民的原则,坚持有错必纠,保障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是法律规定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的除外。 3.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提出申诉。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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