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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行政复议的时效期间一般有六十日,当事人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的六十日内,可以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请求复议机关维护其合法权益;但是法律对复...
行政复议的时效一般为60天。当事人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应当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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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的有效时间为60天。我国法律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但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天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延误法定申请期限的,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申请期限。
两年的时效是指未告知诉权的,对逾期不予答复的没有规定。但根据司法解释的意图和原则,可以视为不知道诉权,应该同样适用两年的最长期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四十一条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年。 复议决定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法定起诉期限的,适用前款规定。
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期限是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一条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六十日的除外。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十日。行政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应当制作行政复议决定书,并加盖印章。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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