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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补偿”包括两种情况,符合任意一种都可视为先补偿: 一是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就房屋征收补偿达成一致意见,依据《征收条例》的相关规定,就补...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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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房屋征收过程中应当先补偿,后搬迁。但是在一些拆迁项目中,拆迁部门先逼迫被拆迁人搬迁,后支付补偿款,这种行为是明显违反法律规定的。 拆迁部门在明知违法的情况下仍要这样做,主要有两点原因: 1、在谈判中取得有利地位 处于弱势地位的被拆迁人之所以能够和势力强大的政府部门进行谈判,最主要的原因就在于被拆迁人手头的房屋。但是一旦房屋被拆掉了,谈判补偿事宜的主动权就掌握在拆迁方手中,被拆户很难有讨价还价的余地,这对被拆迁户来说是相当不利的。 2、使项目能够尽早施工 拆迁方先拆后补这种做法是违法的,但是这种违法行为给其带来的收益是巨大的。只要能够想先行拆除拆迁范围内的房屋,那么对于加快项目的建设是非常有利的。 面对拆迁方先搬迁后补偿的做法,被拆迁人有权拒绝这种违法的拆迁行为,可以拒不交出房屋。只有当补偿做到足额到位并且安置妥善后,才能进行搬迁,否则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就可能受到侵害。
事实上,无论是过去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还是现在实行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相关规定中,实施房屋拆迁时都应当先补偿、后搬迁。尤其是2011年国务院发布并实施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明确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 完成搬迁。因此,在预征收协议中,先搬迁后的补偿和要求先撤销,后补偿的撤销项目是违法的。
是否需要赔偿应视情况而定,如果合同中未有续签的规定,合同到期不续签合同没有补偿,原则上双方都可以选择不续签,一般是没有什么补偿的;若是合同中有续签的规定,该约定就会产生拘束力,双方当事人就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一方不按合同约定续签的话,另一方有权追究其违约责任,要求赔偿。 《民法典》第七百零五条【租赁最长期限】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租赁期限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是,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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