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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取结婚证后,获得的财产一般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法院如何检查共同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规定,除本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的情...
在领取了结婚证之后,所得到的财产一般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那么法院怎么查共同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规定,除本规定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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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新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1、工资、奖金; 2、生产、经营的收益; 3、的收益; 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二)它具有以下几个特点:1、共同财产的种类日益增多:除了从以往单纯的金钱和常见的家具电器首饰等实物外,股票、房产、个体商店经营权、知识产权等等有形财产和无形财产不断涌现。2、共同财产的数额增大:相较于以前来说,如今案件的涉及的数额越来越大。3、时间难以把握:登记时间与举行结婚仪式时间不一致,使得法院在认定财产的性质时产生一定难度。4、举证、取证难:的举证、取证更难,湮灭证据、隐瞒财产(特别是异地财产)的情况越来越多。
如果夫妻是在法院提起离婚,依据婚姻发第第41条“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的规定,法院应当对夫妻共同债务的承担进行判决。但由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和处理直接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相联系,笔者认为法院在判决时,对于可以确认为夫妻共同债务,可以进行判决;但对夫妻债务是否存在,或到底是夫妻共同债务还是个人债务没法确定的,或可能被确定为个人债务的,对于这种情况由于缺少债权人的介入,法院应该告知另行处理,而不应在
法院强制执行程序中,要严格按照生效法律文书(判决书、调解书)来进行,不能随意追加夫妻另一方为被执行人。追加债务责任人是诉讼阶段处理的问题,执行阶段,法院不受理追加被执行人配偶的申请。2、如法院执行过程中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而仅有夫妻一方为债务人的,法院只能对财产采取查封、冻结的措施,不能直接采取拍卖、划拨等措施予以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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