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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这个问题,答案是肯定的。现如今,法院的执行力度在不断的加强,因为夫妻共同财产中,有一部分是属于被执行人的,法院当然可以执行。但是也只能执...
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夫妻共同财产,但要根据不同的情况,依照法律规定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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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夫妻是在法院提起离婚,依据婚姻发第第41条“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的规定,法院应当对夫妻共同债务的承担进行判决。但由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和处理直接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相联系,笔者认为法院在判决时,对于可以确认为夫妻共同债务,可以进行判决;但对夫妻债务是否存在,或到底是夫妻共同债务还是个人债务没法确定的,或可能被确定为个人债务的,对于这种情况由于缺少债权人的介入,法院应该告知另行处理,而不应在
如果强制执行的债务是属于夫妻双方的共同债务,债权人在诉讼时只起诉了夫妻一方,强制执行时想执行双方的财产,则可以提出增加被执行人的申请。如果强制执行的债务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债权人可以申请执行债务人名下的所有财产,包括债务人在夫妻共同财产中的份额。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百二十三条的规定。被执行人及其抚养家庭的生活、工作和学习所需的费用;自然人最基本的生产资料;基于抚养关系、扶养关系、赡养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基于养老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的支付请求权;金融机构存入中国人民银行法定存款准备金及其营业场所,使用中的运钞车; 医疗机构、学校、幼儿园等公益法人为完成公益事业所需的房屋、设备、设备等物品;法院不能执行国家机关财政资金和履行职责不可或缺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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