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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定的三倍工资是按照劳动者平时工资的三倍来计算的。如果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法定节假日加班的,就需要向其至少支付三倍工资,且不能用补休来代...
月实际工资=月工资÷21.75×实际出勤天数, 工作日加班费的计算方式:月工资÷21.75÷8×加班小时数×1.5倍; 双休日加班费的计算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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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按照不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的80%或者不得低于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算。试用3天辞退,不管有没有签订合同,存在事实的劳动关系,付出了劳动,产生了价值,于情于理于法都应当给工资。 2、
这里说的代课教师(未上编)教师主要系指近年大学毕业后参加工作,至今仍未上编的教师。 这样的教师有两种身份:第一种,代课教师身份;第二种,“人才市场人事代理人员”身份。(因为这些教师的档案在人才市场)。 那么,这些教师的怎样计算工龄呢? 如果按照第一种身份,即代课教师身份,那么根据国家教委(87教计局字096号)文件规定:“民办(代课)教师无论以何种方式招收录用为国家正式职工(即教师、干部),并继续从事教育工作,其成为国家正式职工前最后一次经组织批准任民办教师的工作时间,可以与成为国家职工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引文来自网络),即代课教师上编转正前后的工龄可合并相加(注意,须是“成为国家正式职工前最后一次经组织批准任民办教师的工作时间”) 如果按照第二种身份,即“人才市场人事代理人员”身份,那么根据日前2009年10月21日“石家庄市机关事业社会保险局”所发《教育人才市场人员补缴养老保险费减收滞纳金和视同缴费年限认定告知书》①规定“人才市场人事代理人员今后流动到其它单位时,接收单位将依据缴保年限确定工龄。” (另,相关国家文件规定见下②) 那么,实际工作中应该按照哪一种身份确定工龄呢? 可以是代课教师身份,这是实际情况。 也可以是“人才市场人事代理人员”身份,这也是实际情况,因为这些代课教师的档案在人才市场。 至于是“按代课教师身份”确定工龄,还是按“人才市场人事代理人员”身份以交养老保险确定工龄所造成的矛盾,是一个政策沿革中的问题,应由教育部门与政府协商解决。 但是,代课老师又同时是“人才市场人事代理人员”,因为这些代课教师的档案在人才市场,是被单位要求放在人才市场的。 所以,单位在将这些代课教师档案放到人才市场那一刻起,就决定了单位必须要为这些代课教师承担缴纳养老保险的责任。不管以后是否转正上编。 (如果是放在单位或相关部门当然就不用承担这一责任了,但为什么又非要把这些代课教师的档案放人才市场呢?显然是为了规避以后要承担的上编责任。) 依据规定“流动人员养老保险基金,由流动人员的聘用单位和本人共同负担。缴纳比例为:以流动人员档案工资为基数聘用单位缴纳20%,个人5%。若暂时没有聘用单位,期间的养老保险基金由本人全部负担。”
公司延迟发工资是违法的。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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