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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动产物权转让时,双方又约定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该约定生效时发生效力。本条是关于动产物权占有改定的规定。占有改定是指...
设立或者转让动产物权时的一种特殊的情形,即物权的受让人已经取得了动产的占有,而后又与动产的所有权人达成移转所有权或者设定质权合同的情形。例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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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有权是指占有某物或某财产的权利,即在事实上或法律上控制某物或某财产的权利。占有权是所有权最重要的权能之一,是行使所有权的基础,也是实现资产使用权和处分权的前提。在通常情况下,资产一般为所有人占有,即占有权与所有权合一;但在特定条件下,占有权也可与所有权分离,形成为非所有人享有的独立的权利。占有权就是指的事实上的控制权。控制有事实控制和名义控制。事实控制就是指的是实际控制方,分为合法控制和非法控制,有权控制和无权控制。名义控制就是指物在所有人控制范围内,其通过一定行为就能行使所有权中的全部四项权能。比如租赁物,承租方就是事实上的合法,有权控制。而出租方就是名义控制,可以通过解除合同等方式行使所有权。占有权就是对所有物事实上的控制权,事实上的控制(即占有权)是所有权的基本,没有占有权,其他三项权能的行使都会受到影响。只有真正确实的拥有占有权,收益、使用、和处分才会更好地行使。
《》第二十七条动产物权转让时,双方又约定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该约定生效时发生效力。本条是关于动产物权占有改定的规定。占有改定是指动产物权的让与人使受让人取得对标的物的间接占有,以代替该动产现实移转的交付。占有改定必须符合下列三项要件:第一,让与人与受让人达成移转动产物权的合意,一般通过买卖或者让与担保的设定,使得受让人取得动产所有权。第二,让与人与受让人之问还需具有某种使得受让人取得动产问接占有的具体法律关系,即本条所规定的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的双方约定。第三,让与人已经对物进行了直接占有或者间接占有,否则不能发生占有改定的适用。当让与人间接占有标的物时,让与人可以使受让人取得更上一级的间接占有,这样可能存在多层次的占有关系,举例来说,甲将其寄放在乙处的某物出售给丙,同时又与丙签订借用合同以代替交付,则乙为直接占有人,甲、丙都为间接占有人。
1、设立或者转让动产物权时的一种特殊的情形,即物权的受让人已经取得了动产的占有,而后又与动产的所有权人达成移转所有权或者设定质权合同的情形。 2、《民法典》 第二百二十六条,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权利人已经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民事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 第二百二十七条,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第三人占有该动产的,负有交付义务的人可以通过转让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代替交付。 第二百二十八条,动产物权转让时,当事人又约定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该约定生效时发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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