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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制定的工资支付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企业与劳动者依法解除、终止的,应当自办理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手续之日起5日内一次性结清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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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有严重拖欠工资行为的企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可以责令其定期申报工资支付情况;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可以在信用XX江网和主要媒体上公示其信息;有关部门在财政资金支持、政府采购、投标、资质管理、评优评先等方面,应当将其拖欠工资的负面信用评价作为相关审核工作的重要参考。前款所称严重拖欠工资行为,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为:(一)拖欠工资时间达到或者超过2个工资支付周期的;(二)一次拖欠10人以上工资的;(三)拖欠工资总额达到或者超过50万元的。
浙江省人民政府令 (第148号) 《浙江省企业工资支付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第68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 2002年7月30日 第十五条企业与劳动者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企业应当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之日起5日内一次性结清劳动者工资。
劳动者享受法定假的,企业应当按照的约定和国家、省相关规定支付法定假期间的工资。劳动者请事假或者无正当理由未提供劳动的,用人单位可以不予支付相关期间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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