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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共有人无明确约定的情况下,只有家庭关系方能成立共同共有,其余的则为按份共有。而对于按份共有的,若未明确约定份额,则按照出资比例确定份额。这...
不具有家庭关系的人之间合资购买某标的物,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无法让人理解的,一律视为按份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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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具有家庭关系的人之间合资购买某标的物,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无法让人理解的,一律视为按份共有。
婚前共同出资购买的房屋是属于二人共同共有的,双方进行房屋登记时可根据双方的约定,一般来说,夫妻双方共同出资买的房屋都是登记在夫妻双方的共同名下的,但是如果双方协议房屋登记在一方名下,那么也是可以的,按照双方当事人的约定进行处理即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 (一)第七十九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离婚时另一方主张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对该房屋进行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购买该房屋时的出资,可以作为债权处理。
1、结婚前双方共同出资全款买房,但只登记在一方名下,如有证据证明出资情况,那双方对房屋按份共有;如不能证明,且一方否认另一方购房时有出资,则只能认定为一方的个人财产; 2、结婚前,一方出首付款,婚后共同还贷,房屋只登记在出首付款的一方,那离婚时房屋由双方协议处理。不能达成协议,法院可判决房子归登记房,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由双方平均分割; 3、在结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约定将一方个人房产赠与另一方或者变更为夫妻共有,但未办理公证,也没有办理房产更名/加名手续的,赠与方可以撤销赠与(口头承诺不可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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