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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百度知道,关于国有土地使用证与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土地使用证是确认土地使用权的法律凭证。国有土地使用证由国家...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土地使用者向国家交付土地使用权出让费用,国家将土地使用权在一定的年限内让予以土地使用者的行为。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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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有土地出让的程序及国有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熟化问题》收悉,经认真研究,答复如下:土地出让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所以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实施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仍应按《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39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国土资发〔2007〕277号)及《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07〕17号)等相关规定,土地出让前应当处理好土地的产权、安置补偿等法律经济关系,完成必要的前期开发。土地前期开发工作主要是指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水、通讯、照明、绿化、土地平整等基础设施建设,不包括土地征收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补偿行为,这些行为在开展土地前期工程建设工作前应已完成。因此,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补偿行为应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程序进行(具体问题建议征询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土地前期开发要按照相关规定,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择实施单位。
视角的不同产生名称上的不同。 上海的房产登记条例提了“建设用地”概念,是本地域(上海)订立的行政规章,从定义“登记”行为的角度讲概念。为了区别于农村宅基地的开发,特指国有土地上对现有土地的开发建设。提法如下:“本条例所称房地产登记,是指房地产登记机构依当事人申请或者依职权,对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房地产抵押权、地役权和其他依法可以申请登记的房地产权利以及与此相关的事项进行记载、公示的行为。” 而国有土地使用权概念,是国家从城市房地产的立法角度讲概念。《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提到:“第七条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国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以下简称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出让给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
1、含义上的区别。建设用地使用权是因建筑物或其他工作物而使用国家所有的土地的权利。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土地使用者向国家交付土地使用权出让费用,国家将土地使用权在一定的年限内出让给土地使用者的行为。 2、土地用途主体的区别。建设用地使用权是存在于国家所有的土地之上的物权,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进行建设(如兴办乡镇企业、村民建造住宅、村内建设公共设施),则不属于规定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国有出让土地所有权的主体是政府。 3、目的不同。建设用地使用权是以保存建筑物或其他构筑物为目的的权利。这里的建筑物或其他构筑物是指在土地上下建筑的房屋及其他设施,如桥梁、沟渠、铜像、纪念碑、地窑,建设用地使用权即以保存此等建筑物或构筑物为目的。国有土壤土地所有权在法律允许的条件下可以使用,不问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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