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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仲裁法》规定,仲裁庭可以由3名仲裁员或者1名仲裁员组成。由3名仲裁员组成的,设首席仲裁员。在我国,仲裁庭的组成形式的确定首先采取了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则,即由双方当事人自行确定,但是,仲裁法又对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作出了一定的限制,如果当事人选择合议制仲裁庭,合议庭只能由3名仲裁员组成,并且需要设1名首席仲裁员。阅读!
组成程序:当事人收到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规则和仲裁员名册后,应约定仲裁庭的组成形式,并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间内加以确定,对于仲裁庭的组成形式,当事人既可以约定由3名仲裁员组成合议仲裁庭,也可以约定由1名仲裁员组成独任仲裁庭。如果当事人没有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约定仲裁庭的组成方式的,则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
仲裁庭的构成第三十条 仲裁庭可由三名仲裁员或一名仲裁员组成。由三名仲裁员组成的首席仲裁员。 当事人约定由三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的,应当选定或者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一名仲裁员,第三名仲裁员由当事人选定或者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第三名仲裁员是首席仲裁员。当事人约定仲裁员设立仲裁庭的,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仲裁员。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没有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约定仲裁庭的组成方式或者选定仲裁员的,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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