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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为保证业务的正常进行应采取的措施;清算、交割、交收的原则:净额清算原则和钱货两清原则;净额清算原则及钱货两清原则的含义。...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为证券交易提供集中登记、存管与结算服务,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法人。其具体业务范围和职能包括:证券账户、结算账户的设立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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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在证券公司等机构托管的证券的司法扣划,由本公司协助办理。本公司受理司法扣划要求后,在受理日对应的交收日清算交收程序完成后对司法扣划涉及的持有人名下的证券进行核查,根据核查结果办理过户登记手续。
发行记名公司债券的,应当在公司债券存根簿上载明下列事项: (一)债券持有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二)债券持有人取得债券的日期及债券的编号; (三)债券总额,债券的票面金额、利率、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 (四)债券的发行日期。
1、不得将客户的证券用于质押或者出借给他人; 2、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应当向证券发行人提供证券持有人名册及其有关资料。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应当根据证券登记结算的结果,确认证券持有人持有的证券的事实,提供证券持有人登记资料。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应当保证证券持有人名册和登记过户记录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得伪造、篡改、毁坏证券持有人名册和登记过户记录; 3、妥善保管登记、托管和结算的原始凭证。重要的原始凭证的保存期不应少于20年; 4、采取措施保证业务正常进行; 5、设立风险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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