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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与单位签的劳动合同只要是双方自愿的,不违反法律、行政性强制法律法规定的话就是有效的, 合同没有约定具体的期限的话就是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1)原劳动部《关于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管理等若干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劳办函[1996]40号)规定,“职工临近劳动合同期满才发病,累计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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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 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 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十八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三十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企业职工非因工致残和经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在医疗期内医疗终结,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应当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终止劳动关系,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被鉴定为五至十级的,医疗期内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企业职工非因工致残和经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医疗期满,应当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解除劳动关系,并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 本规定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如果你对请问有以下医疗期劳动合同规定的内容有哪些这个问题还有疑惑,欢迎来电咨询。
第一、劳动合同终止时劳动者尚在医疗期内,劳动合同期限应顺延至医疗期满。 第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本案符合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情形),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 医疗仍未结束,用人单位可以提出解除,但是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一般来说,劳动合同是有效的。虽然劳动合同期限是劳动合同的必要条款,但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和条件的约定不明确,引起争议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可以重新协商;协商不成的,适用集体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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