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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参与工作的,一般算是童工。用人单位使用童工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一名童工每月5000元标准给予处罚;在有毒物品的作...
1、用人单位使用童工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 2、单位或者个人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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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童工使用规定》第六条用人单位使用童工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每个童工每月罚款5000元的标准处罚的,在使用有毒物品的作业场所使用童工的,按照《使用有毒物品的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规定的罚款幅度,或者每个童工每月罚款5000元的标准,从重处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命令使用者在期限内将童工返回原居住地交给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必要的交通和住宿费用全部由使用者承担。第十条童工生病或受伤,使用者应负责送往医疗机构治疗,承担治疗期间的所有医疗和生活费用。儿童工作障碍或死亡的,使用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取消营业执照,或者由民政部门取消民营非企业部门登记的使用者为国家机关、事业部门的,有关部门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进行降级或撤职的行政处分和纪律处分的使用者必须一次性赔偿残疾儿童工作者死亡儿童工作者的直接亲属,赔偿金额按国家工作保险的有关规定计算。第十一条绑架儿童工人,强制儿童工人,使用儿童工人从事高空、井下、放射性、高毒性、易燃易爆、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劳动,使用未满14岁的儿童工人,儿童工人死亡或严重残疾,根据刑法绑架儿童罪,强制劳动罪或其他罪行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总之,使用者和相关负责人使用童工应承担行政责任、民事责任,甚至可能承担刑事责任。
(一)任何单位或个人与童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为无效合同,并依法追究当事人的责任。(二)违反规定使用童工的单位或个人负责将童工送回原居住地,所需的车船费、旅馆费、行李搬运费和伙食补助费,由使用童工的单位或个人按照当地企业职工因工出差的标准支付。(三)违反规定使用童工的单位或个人,对被送回原居住地之前患病或者伤残的童工,应及时送往医院治疗,并承担治疗期间的全部医疗和生活等费用,医疗期最长为20个月。案例:2007年4月,北京市通州区劳动监察大队接到劳动者举报,反映该公司有使用童工的行为。执法人员立即赶赴该公司,直接下车间登记职工身份,并要求公司提供相关材料。在取得第一手证据后,执法人员又马上向河北省蔚县公安局发出协查函,通过一系列的调查取证工作之后,确定该公司使用童工唐某(15岁)、马某(15)各两个月的行为属实,依据《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国务院令364号)第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处以罚款人民币2万元,同时责令该公司尽快将两个童工安全护送到他们的监护人手中。
童工是指未满十六周岁的劳动者。法律明确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有关禁止使用童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法律法规的执法检查工作。对使用童工的单位处以罚款等行政处罚;对使用童工情节恶劣的,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企业的营业执照;对使用童工的有关责任人员,提请有关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对未成年工的保护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对未成年工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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