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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议登记是指真正的权利人和利害关系人对房地产登记簿的正确性提出异议,登记机关申请的登记。 异议登记作为保护真实权利人和利害关系人利益的临时措...
1、对不动产异议登记的效力有:保护真正权利人的利益、临时限制权利人行使处分权。 2、异议登记最基本法律效力是阻断登记公信力,避免登记簿记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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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异议登记的作用和法律效力是:保护真正房地产权利人的权利,保护买房人的信赖利益,异议登记期间一般无法办理变更登记。因为在异议登记期间,房屋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处分房屋申请登记的,房屋登记机构应当暂缓办理。
进行统一登记之后,减轻群众负担。大大减少政府行政成本也可以减少因“证出多门”产生的产权不清、重复登记、错漏登记等情况的发生,这样可以更好的理清当事人之间的不动产权利界限、减少权属纠纷,提高登记准确性及权威性,能维护当事人的不动产物权。
上诉人:XXX,女,汉族,19XX年5月xx日出生,无业,住辽宁省朝阳市xx。 被上诉人:中华人民共和国XX。 法定代表人:XXX,部长。 住所:北京西单XXX。 上诉人因不服级人民法院(XX)一中行初字第XX号行政裁定,现提起上诉。上诉的请求如下: 上诉请求 1.撤销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XX)一中行初第XX号行政裁定书,并受理本案; 2.请求依法判决被上诉人履行法定职责,XXXXX 3.本案诉讼及其他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上诉理由 就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XX)一中行初第XX号行政裁定书认定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裁定,上诉人认为该认定理由不清楚且结论不成立。上诉人认为本案并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的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事项。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有国家行政 1/2 职权的机关和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不服,依法提起诉讼的,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本案中,上诉人XXXXXXXXXXXXXXXXXXXXX.因此,上诉人对该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 因此,上诉人认为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的对上诉人的起诉不予受理的裁定有误。为了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特依《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向你院上诉,请求裁定撤销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XX)一中行初第XX号行政裁定书,并受理本案,依法判决被上诉人履行法定职责。 此致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年月日 附:上诉状副本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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