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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土局未按土地出让合同约定条件交付土地的,受让人享有合同的法定解除权;(2)土地不具备净地出让条件,属于依法禁止出让的情形。国土资源部...
土地转让合同可以解除。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的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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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确认按一般的民事合同纠纷审理出让合同纠纷的处理原则。涉及到具体的合同解除,原因不一,但依法可以要求退还土地出让金,也可以要求国土局承担占用此资金的利息;同时,如果本方违约的,定金不得要求退还,如有其他损失的,也应当赔偿。一、一般而言,合同解除的法律效果应为: 1、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 2、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二、土地出让合同纠纷,一般是有余款未给付造成的。 1、在合同解除被认可情况下,国土局收回土地使用权和注销所发土地使用权证,用地一方收回出让金,均属恢复原状之性质; 2、这类合同一般有定金,此时国土局不退还定金,为执行定金罚则,具有一定的赔偿损失之性质。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体现的是定金的制裁性质。 3、接受定金的一方虽有权在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情况下不予退还定金,但对所收受的定金以外的合同款项,即其他的土地出让金,原则上必须返还,这是合同理论、审判实践一致认可的,是民法债法上的应有之义。三、任何地方土政策规定“出让金也不予退还”之说,都是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的。事实上,用地一方在要求退还出让金时,还可以要求国土局应承担利息,此主张是合理的,此点并不因原告有违约行为而不存在,原告违约可另行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承担的违约赔偿额可与被告应支付的占有出让金期间的利息相抵,不足部分再从出让金中抵扣。与此有关的是,执行定金罚则并不能代替违约赔偿。定金是一种担保方法,不具有补偿性,仅具有制裁性。而违约金是对违约的制裁和补偿手段,所以,守约一方在对方违约时既要求对方偿付违约金,又要求执行定金罚则的,只要法律、法规没有相反规定,都应当予以支持。但定金罚则和违约金并用的结果以不超过合同标的价金总额为限。
分情况而定,一是看卖地方对土地是否有买卖的权利,如果他没有地的支配权利的话,你们之间的合同属于非法合同,因此在法院判决时,你应该就不能种地了。二是卖地方有土地的支配权,因此在你们双方曾经所达成的协议是受法律保护的,在法庭上你有主动权,有可能地你还可以种下去。如果这块地是政府有特殊用处的话就没办法了,只能是那到相应的违约金。aycg678得分:10分00主人回答:非常感谢您的回答
要想了解如何解除土地出让合同那么,要确认乙方因收回土地使用权应得的各种补偿已经通过补偿安置协议获得足额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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