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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持股百分之五以上者须公布信息。 (二)持股百分之三十继续收购时的要约。 (三)终止上市。 (四)股东可要求收购人收购未收购的股票。 (...
要约收购条件: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30%时,继续增持股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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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的内容必须与要约的内容完全一致,不得作任何更改,这是一项基本的原则。否则,视为新的要约。但在解释上,也并非铁板一块。因为现实中的承诺往往不是简单地回答“是”或者“同意”,承诺是否与要约完全一致,也是需要进行判断的。形式上虽然承诺对要约内容有变更,但实质上并没有变更的,仍然可以认为与要约一致,承诺仍为有效。比如就要约的主要内容意思一致,仅就要约的附随事项附以条件或者为其他变更,承诺仍为有效。或者形式上虽为一个要约,实质上有数个要约时,例如对于出卖数个独立或者一定数量的代替物的要约,可以对其中一部分承诺。要约实质上是否可分或者不可分,应依其情形,分别地具体地决定。或者虽然扩张要约的内容而为承诺,有时可以解释为与承诺同时就其超过部分而为新要约,例如对出卖一百斤茶叶的要约,而回答购买二百斤,则可解释为承诺购买一百斤,要约购买一百斤。 承诺对要约的内容并非绝对不可以改变,如果承诺对要约的改变是非实质性的,则一般可以认定是有效的,除非要约人及时反对或者要约已表明承诺不得对要约作任何改变。
根据要约的发出是否基于收购人的意愿,要约收购又可分为强制要约收购和自愿要约收购。 自愿要约收购是指收购人自愿作出收购决定,并根据目标公司总股本确定预计收购的股份比例,在该比例范围内向目标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要约; 强制要约收购则是指在收购人持有目标公司已发行股份达到一定比例,以致获得对目标公司的控制权时,法律强制其向目标公司的所有股东发出收购其所持有的全部股份的要约。
根据我国有关法律的规定,申请收购是合并的方式,但并不完全等于合并,申请收购一般适用于上市公司的申请收购。《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如果投资者自愿选择通过申购方式收购上市公司的股份,可以向被收购公司的所有股东提出收购所有股份的申请(以下简称全面申请),也可以向被收购公司的所有股东提出收购所有股份的申请(以下简称部分申请)。第24条,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收购人持有上市公司股票达到该公司发行股票的30%时,持续增加股票的,应采取申请方式,发行全面申请或部分申请。第二十五条,收购人根据本方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六条的规定,以申请方式收购上市公司股票的,其预定收购股票的比例不得低于该上市公司发行股票的5%。第二十六条,以要约方式进行上市公司收购的,收购人应当公平对待被收购公司的所有股东。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应当得到同等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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