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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单位安排未怀孕妇女终止劳动关系的问题

2022-10-26
根据劳动部《关于惯切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4条的规定,劳动者在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劳动期限届满时,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应该自动顺延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的结束。由此可见企业不得在出现上述事实时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且不以单位是否明知作为条件,也就是说,不管单位是否知道在终止劳动合同关系时员工怀孕的事实,单位都不能与员工终止劳动关系。劳动合同如期终止,单位本身并没有过错,但由于存在员工已经怀孕的事实,因此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行为与国家的法律规定相抵触,所以是无效的,员工可以申请撤销,并恢复劳动关系和工作岗位。值得说明的是,这样的劳动关系恢复应该是恢复到孕期,产期和哺乳期结束为止。并且在此期间,作为员工来讲仍然需要遵循企业各项规章制度,如果员工在此期间发生严重违纪或者重大过失给单位造成重大损失,单位仍然可以解除与员工的劳动关系。《劳动法》第58条明确规定,国家对女职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我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等现行法律、法规对女职工在生产劳动过程的安全、健康及就业权利也有专门规定。劳动部也明确规定女职工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即“三期”内劳动合同期满,劳动合同应延续至“三期”。因此,公司不能解除或终止与女职工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应当顺延至哺乳期满。当然,如果该员工同意解除,则公司可与该员工协商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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