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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有住房承租权可以继承,其他2个子女都在继承权,其中一个过世由其继承人代位继承。如有帮助,请采纳。公有住房承租权理论依据:第一,从权利属性来...
公房产权归单位所有,不能继承,只能申请变更承租人。 没有这样的规定,公房承租人过世后,同住的人或者户口在公房上的人,可以向产权单位申请变更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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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第234条规定,承租人在房屋租赁期间死亡的,与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可以按照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依据该规定,与承租人生前共同居住的人虽然不是合同当事人,但在承租人死亡之后,其有权要求继续租赁该房屋,其目的在于保护共同居住的一方的居住权。依据《合同法》第234条的规定,共同居住的人享有租赁权必须符合两个条件: 第一,承租人在房屋租赁期间死亡。承租人在房屋租赁期间死亡,是指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届满之前便去世。如果租赁期限届满后承租人才去世,则不存在继续履行租赁合同的问题。在租赁期间内承租人死亡的,由于租赁合同尚未到期,此时允许共同居住人继续履行合同,只要共同居住人继续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款交付租金,则并不损害出租人的利,因此应当维持合同的效力。 第二,必须是与承租人生前共同居住的人,不限于配偶、子女,还应当包括与其共同居住的其他亲属,以及其他不具有亲属关系的共同居住人(例如长期共同居住的人)。共同居住人的租赁权在合同期限内可以继续履行,但是在合同期限届满之后,如果双方当事人没有就合同的续期达成一致的,则租赁合同因期限届满而终止。《承租房屋租赁合同司法解释》第19条规定,承租人租赁房屋用于以个体工商户或者个人合伙方式从事经营活动,承租人在租赁期间死亡、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其共同经营人或者其他合伙人请求按照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根据《城市公有房屋管理规定》及北京市相关规定,公有居住房屋承租人死亡,其生前的共同居住人可以继续履行租赁合同,但前提条件是共同居住人在该承租房屋处有北京市常住户口且共同居住两年以上又无其他住房。如果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共同居住人符合该前提条件的,共同居住人之间应当协商确定承租人。协商不成的,由公房产权人根据共同居住人的住房状况书面确定承租人。 2.不知你具体情况,如果你没跟父母居住在一起,是没有承租权的,无法维权。
公房也称公有住房,国有住宅。它是指由国家以及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投资兴建、销售的住宅,在住宅未出售之前,住宅的产权(拥有权、占有权、处分权、收益权)归国家所有。那么,公房承租人死亡后如何确定新的承租人,公房承租人死亡后如何确定新的承租人,由于公有房屋使用权不属于个人财产范围,因此如果使用权人去世,只能按照规定由符合条件的近亲属继续承租。公房承租人死亡,按下列规定确定新的承租人: (一)其生前在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的,由共同居住人协商一致确定的人选继续承租; (二)不能按第一条协商的,出租人可按下列在共同居住的中确定变更承租人: 1、原承租人的配偶; 2、原承租人子女,按他处住情况、本处居住时间长短等; 3、原承租人的父母; 4、其他人,按他处住房情况、本处居住时间长短。 (三)其生前在本处无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由其他在本市有常住户口的配偶和直系亲属协商一致确定的人选继续承租; (四)不能按第三条协商一致的,出租人按下列顺序确定承租人: 1、原承租人的配偶; 2、原承租人的子女,按他处居住情况; 3、原承租人的父母; 4、原承租人的其他直系亲属,按他处住房情况。上文所提的共同居住人,是指公有居住房屋的承租人死亡或者变更租赁关系时,在该承租房屋处实际居住生活一年以上(特殊情况除外),且本市无其他房屋居住,或者有,但居住困难的人(结婚、出生不受前述条件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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