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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于公房。公房的所有权人是国家或集体,因此公房承租人死后,公房不能作为承租人的财产进行继承分割,但可以依法由同住人或其他亲属继续承租,实际上...
这个问题实际是承租权问题。 按照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第四十一条:公有居住房屋承租人死亡的,其生前的共同居住人在该承租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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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政策不一样,我来举北京的例子作参考: 北京市目前公房管理部门在公有住宅原承租人死亡后,履行公房承租人变更职责过程中遵循的规范性文件主要是《北京市公有住宅租赁合同》。该合同第七条规定,租赁期限内,承租人外迁或死亡,承租人同一户籍共同居住两年以上又无其他住房的家庭成员愿意继续履行原合同,其他家庭成员又无异议的,可以办理更名手续。根据上述规定,原承租人死亡后,原承租人的家庭成员如果想继续承租公房应同时具备四个条件: 1.在原承租人死亡时与原承租人同一户籍; 2.在原承租人去世前与原承租人在诉争公房处共同并连续居住两年以上; 3.无其他住房; 4.其他家庭成员无异议,且有资格提出异议的家庭成员也应当符合前述三个条件。
1、公房承租人死亡的,其生前在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的,可以继续承租房屋;无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的,其生前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配偶和直系亲属协商一致,要求变更租赁户名的,出租人应予同意。协商不一致的,出租人应当按照下列顺序书面确定承租人:(一)原承租人的配偶;(二)原承租人的子女(按他处住房情况);(三)原承租人的父母;(四)原承租人的其他直系亲属(按他处住房情况)。 2、就你所说的情况,其余子女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3、公房动拆迁补偿款一般在承租人和同住人之间分配,所以四个子女不一定都能够享有相关权益。公房动拆迁补偿款的分配是实践中较容易引起纠纷的问题,建议早作应对。2008年6月24日
法律规定可以继承的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公有住房不属于公民个人所有的财产,其中涉及的公有住房承租居住的权利,不同于普通的财产权利,公民仅有居住该房屋的权利但有处分权,所以承租的公房是不能继承的。根据建设部《城市公有房屋管理规定》规定及各省的法规及司法实践,公有居住房屋承租人死亡,其生前的共同居住人可以继续履行租赁合同,但前提条件是共同居住人在该承租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且共同居住两年以上又无其他住房。如果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共同居住人符合该前提条件的,共同居住人之间应当协商确定承租人。协商不成的,由公房产权人根据共同居住人的住房状况书面确定承租人。所以如果公房承租人死亡,房屋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符合条件的共同居住人,承租权是不能直接转给某一人的。房屋由谁承租,需要由共同居住人协商确定,然后向公房产权人提出书面申请并办理更名手续,他人包括家中的其他亲属因不是共同居住人无权干涉。如果某人瞒着其他共同居住人去办理了承租人更名手续,那是Υ法的和无效的。出现争议后,权益受到侵害的共同居住人可以到房管部门要求撤销更名,或到法院起诉要求确认承租人。同时,如果公房拆迁,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公房拆迁款一般是给承租人的一种补偿及住房安置费用,归承租人和共同居住人共有,他人无权利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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