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冷库经营者在动物产品入库时应当查验、留存检疫证明,记录动物产品的产地、生产者、检疫证明编号、入库日期和数量等信息。动物产品出库时,动物产品经...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未经检疫通道运输动物、动物产品进入本市,或者接收未取得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监督检查专用章的动物、动物产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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冷库经营者在动物产品入库时应当查验、留存检疫证明,记录动物产品的产地、生产者、检疫证明编号、入库日期和数量等信息。动物产品出库时,动物产品经营者应当向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请换发检疫证明;动物产品出库后,冷库经营者应当保存原检疫证明和相关记录至少2年。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动物防疫及其监督管理活动。进出境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以及实验动物的预防免疫,适用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当监督货主对动物、动物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一)发现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二)发现运输过程中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情况紧急,需要对前款规定的动物、动物产品立即处理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组织进行无害化处理,所需费用由货主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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