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法规
相关问答
根据法律规定,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根据委托人的要求进行补充鉴定:1、委托人增加新的鉴定要求;2、委托人发现委托的鉴定事项有遗漏的;3、委托人在鉴...
交通事故在这样的情形下可补充鉴定: 1、委托人增加新的鉴定要求的; 2、委托人发现委托的鉴定事项有遗漏的; 3、委托人在鉴定过程中又提供或者...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40条规定,当事人因交通事故致残的,在治疗终结后,应当由具有资格的伤残鉴定机构进行伤残等级的评定。通常是出院后三个月进行,但若伤情已稳定,则可以提前根据医疗机构的建议,向有鉴定资格的伤残鉴定机构申请伤残等级的评定,有固定物的,如骨折治疗中安装的钢钉,则要在取出固定物后,才能做伤残鉴定。 上述法条中对于治疗终结的理解,可以是基本治疗期届满、无需继续治疗、或已经没有治好的可能。一般情况下交通事故致人损伤,3个月以后就可以评定伤残了,但特殊情形还是得依据具体的治疗情况来确定。
这些情况下可以补充交通事故的鉴定: 一、委托人增加新的鉴定要求; 2、委托人发现委托的鉴定事项有遗漏的; 3、委托人在鉴定过程中提供或补充新的鉴定材料。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根据委托人的要求进行补充鉴定:1、委托人增加新的鉴定要求;2、委托人发现委托的鉴定事项有遗漏;3、委托人在鉴定过程中提供或补充新的鉴定材料;4、其他需要补充鉴定的情况。补充鉴定是原委托鉴定的组成部分。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126人已浏览
86人已浏览
196人已浏览
103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