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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在这样的情形下可补充鉴定: 1、委托人增加新的鉴定要求的; 2、委托人发现委托的鉴定事项有遗漏的; 3、委托人在鉴定过程中又提供或者...
有以下情况的,需要补充交通事故鉴定: 1、委托人增加新的鉴定要求的; 2、委托人发现委托的鉴定事项有遗漏的; 3、委托人在鉴定过程中又提供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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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法律规定,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根据委托人的要求进行补充鉴定:1、委托人增加新的鉴定要求;2、委托人发现委托的鉴定事项有遗漏的;3、委托人在鉴定过程中提供或补充新的鉴定材料;4、其他需要补充鉴定的情况。补充鉴定是原委托鉴定的组成部分,应由原司法鉴定人进行。
补充鉴定是原委托鉴定的组成部分。 补充鉴定应有下列条件之一的: (1)发现新的相关鉴定材料; (2)原鉴定项目有遗漏; (3)其它需要补充鉴定的情况。 重新鉴定有下列情形之一: (1)鉴定机构人不具备司法鉴定执业资格或者超出鉴定范围的; (2)材料失实或者虚假的; (3)鉴定人虚假鉴定的; (4)鉴定人应当回避而没有回避的; (5)其他因素可能导致鉴定结论不正确的。重新鉴定不能超过二次。 交通事故已经进行鉴定了的话,之后只有出现特殊的情况才能够再进行补充鉴定,并不是所有的情况都能够进行补充鉴定。
1、交通事故要补充鉴定的情况:委托人在鉴定过程中又提供或者补充了新的鉴定材料、委托人增加新的鉴定要求,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补充鉴定的情形。司法鉴定机构应当自司法鉴定委托书生效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完成鉴定。 2、法律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四十九条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自事故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三日内委托具备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尸体检验应当在死亡之日起三日内委托。对交通肇事逃逸车辆的检验、鉴定自查获肇事嫌疑车辆之日起三日内委托。对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三日后需要检验、鉴定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 对精神疾病的鉴定,由具有精神病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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