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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的,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人民政府或者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举报,由乡或者县人民政府负责调查...
(1)城镇居民购买农村住房和宅基地的,因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应认定无效; (2)法人或其他组织购买农村住房和宅基地的,因不具备宅基地使用权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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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林权证的变更,不经林权所有人和村委会同意,经林业部门审批,任何人无权变更。 2、村主任通过非法途径不经林权所有人同意,私自变更林权证,是违法行为。 3、办理手续的林业部门经手人员,涉嫌滥用职权,如存在收受他人财物的,则涉嫌受贿,金额较大的,就涉嫌刑事犯罪。 4、如有县丶乡其他政府部门人参与的,也属于违法,甚至是犯罪。 5、建议你到林业部门查询该林业证的变更相关手续,复印或者拍照,保留证据。你可以持有关证据,向该林业部门住所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变更手续。如存在违法犯罪,可向当地检察机关举报投诉,也可向纪检委反应。
1、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是针对农村集体资产产权归属不清、权责不清、保护不严等问题日益突出,侵蚀了农村集体所有制的基础,影响了农村社会的稳定。改革农村集体产权制度势在必行。2、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任务不是全面建立股份经济合作社或集体产权制度下的股份公司。改革的根本任务是建立产权关系更加清晰、农业经济与市场竞争更加匹配、社区公共服务更有利于农村长远发展的基层社会经济组织体系。在这个前提下,各地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选择不同的改革路径。3、核心审议通过了农民股份合作和农村集体资产股权改革试点方案,标志着我国农村集体资产产权试点工作的布局即将全面展开。试点的目标是探索赋予农民更多的财产权,明确产权归属,完善各项权能,激活农村各种生产要素的潜力,建立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农村集体经济运行新机制。这是农村改革的重要顶层设计,也是农村集体经济改革的重大制度创新。
农村集体资产的规模十分庞大。据农业部调查,截至2013年底,全国农村集体资产账面总额高达2.4万亿元。这笔资产中既包括土地、森林、水面等资源性资产,也包括以村集体名义建设的物业、厂房等非资源性资产,还有以集体名义投资入股的各种经营性组织等。如此庞大的一笔资产,究竟归谁所有?如字面所示,“集体所有”。但一个界定模糊的“集体”如何行使其所有权呢?于是这里出现了一种现实的尴尬:在全国多数地方,除农地、宅基地、林权之外,其余名义上归集体所有的资产因为都处于尚未量化确权的状态,其实均由“村集体干部”掌控。这种现实的尴尬带来了一系列严重的问题。农业部专家披露,由于农村集体资产归属不清、管理不严而导致贪腐、资产荒废、闲置等问题当下相当严峻。让农民成为村集体的“股东”,使他们名义上的产权实体化,解决长期以来农村集体资产不明晰、所有权被虚置等问题,这无疑是启动农村集体资产“股改”的一大动力。而如果从积极的一面思考,农村集体资产“股改”还有诸多利好。一旦确权完成,农民可以动用股权进行抵押贷款、流转交易,从而增加农民的财产性收入。尤其重要的是,作为“股东”的农民能够没有后顾之忧地持股进城,这对城市化进程将起到极大的促进作用。舆论把农村集体资产“股改”称为继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乡村集体企业改制后的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第三次重大突破,良有以也。改革就是利益的再调整,本轮农村“股改”利益牵涉之深广,从一些试点地区人头攒动办理户口以争取成为股东的场面中即可见出。可以想象,一些特殊人员如“外嫁女”、“回迁人员”等的股东资格确认将成为工作中的难点,“股改”后如何运作则是人们关注的最大热点。针对这些热点和难点,首先需要透明、公开、妥善地处理各种利益诉求,其次则应该建立董事会、监事会等行之有效的现代治理结构。一言以蔽之,农民既然成为了股东,那么是否尊重股东权益显然就是判断“股改”成功还是失败的关键。而农民如何利用“股改”机遇,直接或间接参与村集体资产的经营管理,推动村集体及个人资产增值,则是一个需要长期面对的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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