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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消防条例(2011修正)第四十条

2022-09-10
下列地区应当组建政府专职消防队:(一)消防站数量未达到国家《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规定的城市;(二)全国重点镇、历史文化名镇、建成区面积超过五平方公里、生产总值超过十亿元或者易燃易爆企业密集的乡镇;(三)远离消防站的国家级旅游风景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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