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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或者社会影响的火灾,当地人民政府接到报告后,其负责人应当赶赴现场,组织协调有关部门,调集人员、物资支援灭火...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本地区存在影响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应当由公安机关书面报告本级人民政府。接到报告的人民政府应当自接到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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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履行下列职责:(一)实施消防监督检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查处消防违法行为;(二)负责公安消防队和政府专职消防队的管理,对单位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进行业务指导;(三)实施消防设计审核、和备案抽查;(四)实施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五)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和执业人员的资质、资格实施审核,并对其执业情况实施监督;(六)组织、指挥火灾扑救,调查火灾原因,统计火灾损失;(七)参加相关应急救援工作;(八)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培训;(九)组织、推动消防科学技术研究,推广、使用先进消防技术和器材装备;(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需要变更的,建设单位应当报原审核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重新审核。已经备案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发生变更的,建设单位应当将变更后的消防设计文件报原受理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重新备案。
个人经营的场所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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