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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本地区存在影响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应当由公安机关书面报告本级人民政府。接到报告的人民政府应当自接到报...
发生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或者社会影响的火灾,当地人民政府接到报告后,其负责人应当赶赴现场,组织协调有关部门,调集人员、物资支援灭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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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物、构筑物应当符合国家消防技术标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建筑物、构筑物的防火条件,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提倡居民住宅户配备灭火器和家庭用火灾探测报警器。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履行下列职责:(一)实施消防监督检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查处消防违法行为;(二)负责公安消防队和政府专职消防队的管理,对单位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进行业务指导;(三)实施消防设计审核、和备案抽查;(四)实施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五)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和执业人员的资质、资格实施审核,并对其执业情况实施监督;(六)组织、指挥火灾扑救,调查火灾原因,统计火灾损失;(七)参加相关应急救援工作;(八)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培训;(九)组织、推动消防科学技术研究,推广、使用先进消防技术和器材装备;(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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