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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交社会保险与用人单位产生争议的,是属于劳动纠纷,劳动者可以向社会保险部门投诉或者申请劳动仲裁。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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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规定,如果是因原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而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的争议,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属于劳动争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劳动者请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社会保险金的纠纷则不属于劳动纠纷。此类情形包括(一)用人单位在为劳动者建立关系后没有按时足额缴费而发生的争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用人单位侵害个人社会保险权益的,个人也可以要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或者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依法处理。此类情形按照征缴程序办理;(二)公民对社保经办机构不支付社会保险待遇等认为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不属于劳动争议。
社会保险费纠纷属于劳动争议,当事人发生劳动争议的,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我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下列劳动争议:(一)确认劳动关系的争议;(二)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的纠纷;(3)关于除名、辞退、辞职和辞职的争议;(4)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和劳动保护的争议;(五)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等纠纷;(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1、补缴社会保险与用人单位产生争议的,是属于劳动纠纷,劳动者可以向社会保险部门投诉或者申请劳动仲裁。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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