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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 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如果不是临时的工作,通常都是三个月以上的期限。
1、劳动合同作为确定劳动关系双方权利义务内容的根本依据,须由劳动者本人与用人单位平等协商、自愿达成一致才能签订。 2、所谓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即劳动合同开始时间为实际用工时间,终止时间不确定,如果没有出现约定或法定的事由,劳动合同一直有效。用人单位如果想解除劳动合同的,其只能主动提出解除,但必须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这种合同对劳动者的保护比较好,劳动者可以长期在一个用人单位工作而不需考虑劳动合同到期后自己该怎么办。故和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比较,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对于劳动者通常更为有利。 3、所谓综合工时制,是指无论劳动者平时工作时间数为多少,只要在一个综合工时计算周期内的总工作时间数不超过以标准工时制计算的应当工作的总时间数,既不视为加班。若超过,则超过部分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按《劳动法》规定支付报酬,且延长时间的小时数,平均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并且采用综合工时制的用人单位须经劳动部门审批,并不是用人单位可以决定的。 4、我国劳动法规定: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先按同等时间安排其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应支付劳动者加班工资;法定节假日(元旦、春节、劳动节、国庆节)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支付劳动者加班工资。如果将以前累积132小时加班工时工时留到停产按一比一调休,没有区分休息日、法定节假日进行分别补休或者支付加班费的,是违反劳动法律的行为。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可以分为三类: (1)有固定期限,即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效力期间,期限可长可短,长到几年、十几年,短到一年或者几个月。 (2)无固定期限,即劳动合同中只约定了起始日期,没有约定具体终止日期。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可以依法约定终止劳动合同条件,在履行中只要不出现约定的终止条件或法律规定的解除条件,一般不能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可以一直存续到劳动者退休为止。 (3)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即以完成某项工作或者某项工程为有效期限,该项工作或者工程一经完成,劳动合同即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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