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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罪减轻处罚的情形是比较多的,例如嫌疑人有自首的表现、有立功的表现、有退赃的表现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
对于减刑的适用,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如果在执行期间,能够认真遵守监规,积极接受教育改造,确实有悔改表现的,或者犯罪分子有立功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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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诈骗罪想减轻刑罚,主要参考以下做法:一是犯罪分子犯罪后积极自首,自首,法院会酌情减刑。第二,犯罪分子有立功表现也可以争取减刑,比如监狱里有重大发明,举报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监狱服刑期间,认真接受改造,监狱考核将向法院申请减刑。刑法: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过程中,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创新的;(四)日常生活中如何减刑,如何规定起始时间和间隔时间,生活中舍己救人;(五)在抗击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表现突出的;(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至于减轻处罚是否适用于附加刑,我们认为: 首先,刑法总则之所以规定减轻处罚,是根据犯罪分子的社会危害性和人身危险性。凡具有减轻情节的犯罪,说明犯罪分子社会危害性和人身危险性减小了,刑罚也应该减轻。刑法总则规定的刑罚包括主刑和附加刑,而减轻处罚是针对刑罚适用的规定,因而也应适用于附加刑。 其次,从刑法分则的规定上看,减轻处罚如不适用于附加刑,则造成刑罚适用的混乱。如刑法第172条规定的持有、使用假币罪,犯罪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若犯罪分子持有、使用假币犯罪数额特别巨大,本应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没收财产,但因具备减轻处罚情节,对其主刑减轻至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的幅度,而减轻处罚如不适用于附加刑的话,则仍应对其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没收财产,显然使主刑、附加刑的适用十分混乱。 据此可见,减轻处罚同样适用于附加刑。当然,我国刑法对附加刑虽有轻重之分,但多数未规定幅度,在实践中较难以适用减轻处罚,可这绝不是对附加刑的裁量不考虑减轻处罚情节的理由。正确的做法是,对具备减轻情节的案件,凡有幅度规定的附加刑,如罚金刑需要减轻时应适用减轻处罚;无幅度规定的附加刑,如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在裁量附加刑时也要考虑减轻的情节酌情从宽处罚。 上述我国法规在有关刑事减轻处罚理由中的内容。
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诈骗公私财物虽已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较大”的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行为人认罪、悔罪的,可以根据刑法第三十七条、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一)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 (二)一审宣判前全部退赃、退赔的 (三)没有参与分赃或者获赃较少且不是主犯的 (四)被害人谅解的 (五)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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