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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罪积极退赃可以从轻处罚,法律没有规定可以减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1年4月8日起施行)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和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与“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构成诈骗罪,自首、立功、坦白、当庭自愿认罪、返还赃物、返还赔偿可以减轻量刑。诈骗不足4000元的,基准刑为罚款;4000元以上不足5000元的,基准刑为管制刑;5000元的,基准刑为拘役三个月,每增加167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罪减轻量刑的情况包括:自首、立功、坦白、自愿认罪、返还赃物和赔偿。法律明确规定,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犯罪分子有立功情节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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