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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减轻处罚的理由

2022-08-10
至于减轻处罚是否适用于附加刑,我们认为: 首先,刑法总则之所以规定减轻处罚,是根据犯罪分子的社会危害性和人身危险性。凡具有减轻情节的犯罪,说明犯罪分子社会危害性和人身危险性减小了,刑罚也应该减轻。刑法总则规定的刑罚包括主刑和附加刑,而减轻处罚是针对刑罚适用的规定,因而也应适用于附加刑。 其次,从刑法分则的规定上看,减轻处罚如不适用于附加刑,则造成刑罚适用的混乱。如刑法第172条规定的持有、使用假币罪,犯罪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若犯罪分子持有、使用假币犯罪数额特别巨大,本应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没收财产,但因具备减轻处罚情节,对其主刑减轻至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的幅度,而减轻处罚如不适用于附加刑的话,则仍应对其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没收财产,显然使主刑、附加刑的适用十分混乱。 据此可见,减轻处罚同样适用于附加刑。当然,我国刑法对附加刑虽有轻重之分,但多数未规定幅度,在实践中较难以适用减轻处罚,可这绝不是对附加刑的裁量不考虑减轻处罚情节的理由。正确的做法是,对具备减轻情节的案件,凡有幅度规定的附加刑,如罚金刑需要减轻时应适用减轻处罚;无幅度规定的附加刑,如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在裁量附加刑时也要考虑减轻的情节酌情从宽处罚。 上述我国法规在有关刑事减轻处罚理由中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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