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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行政诉讼的诉讼时效,是有法律依据的。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
关于行政诉讼的撤销,通常情况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原告申请撤诉应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任何原告因受威胁、恫吓、贿赂而申请撤诉都不成立;(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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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行政诉讼应符合以下条件:(1)原告申请撤诉应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任何原告因受威胁、恫吓、贿赂而申请撤诉都不成立;(2)申请撤诉时间必须在行政诉讼期间,即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之后,作出判决之前;(3)原告申请撤诉的成立须经人民法皖裁定准许;人民法院经审査,对不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及他人和原告自身合法权益的撤诉申请,应裁定准许,否则,裁定不许撤诉而对案件继续审理判决。
当事人如果采取如下措施,就会产生的效力: (1)当事人一方直接向对方当事人送交主张权利文书,对方当事人在文书上签字、盖章或者虽未签字、盖章但能够以其他方式证明该文书到达对方当事人的; (2)当事人一方以发送信件或者数据电文方式主张权利,信件或者数据电文到达或者应当到达对方当事人的; (3)当事人一方向人民法院提交或者口头起诉的,诉讼时效从提交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之日起中断; (4)申请; (5)申请支付令; (6)申请破产、申报破产债权; (7)为主张权利而申请宣告义务人失踪或死亡; (8)申请诉前、诉前临时禁令等诉前措施; (9)申请强制执行; (10)申请追加当事人或者被通知参加诉讼; (11)权利人向人民调解委员会以及其他依法有权解决相关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社会组织提出保护相应民事权利的请求,诉讼时效从提出请求之日起中断; (12)权利人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请求保护其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从其报案或者控告之日起中断; (13)义务人作出分期履行、部分履行、提供担保、请求延期履行、制定清偿债务计划等承诺或者行为的; (14)提起代位权诉讼的; (15)的,应当认定诉讼时效从债权转让通知到达债务人之日起中断; (16)债务承担情形下,构成原对债务承认的,应当认定诉讼时效从债务承担意思表示到达债权人之日起中断。法条提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第十二条至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关于案件管辖的规定有11条:第十四条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第十五条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一)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二)海关处理的案件;(三)辖区内重大复杂案件;(四)其他法律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第十六条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一审行政案件。第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全国重大复杂的一审行政案件。第十八条行政案件由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复议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审判工作的实际情况,确定一些人民法院跨行政区域管辖的行政案件。第十九条不服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二十条因房地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房地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二十一条两个以上人民法院有管辖权的案件,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首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第二十二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被移送人民法院认为被移送案件按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自行移送。第二十三条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因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人民法院对管辖权的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第二十四条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下级人民法院认为需要上级人民法院审理或者指定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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