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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来人员年龄不一样,获得赔偿的数额就不一样,获赔范围在14万至28.3万之间。 上海本地户口可以获得16个月的工伤人员负伤前一月本人缴费工资...
从业人员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一)丧葬补助金为从业人员因工死亡时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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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工伤赔偿标准(外来人员) 上海市对外来从业人员和对本市从业人员在保险待遇方面是有所区别的,一是本地人员的工伤保险是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而外来从业人员的工伤保险是由保险公司支付;二是考虑到外来从业者流动性较大,对确定的赔偿金各个项目额进行一次性支付,而不像当地人员一样除伤亡补助金、辅助器具费用之外的项目按月发放。 因工受伤或者致残的赔偿项目包括: (1)实际发生的符合国家和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抢救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 (2)按照工伤人员的致残等级和年龄确定的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工伤复发医疗费等各类费用。 根据受伤的程度不同,共有十级,每级对应不同的待遇(从1级到10级受伤的严重程度一次递减)。赔偿数额随着年龄的递增而减少。最高额是78.9万。各个伤残等级对应的赔偿标准附在后面。 (3)经劳动能力鉴定机构确认配置辅助器具项目的费用; 工伤保险待遇一次性支付表单位:万元 级别年龄一级二级三级四级五级六级七级八级九级十级 25岁及其以下 78.9 70.8 62.8 44.3 28.3 21.9 4.0 3.0 2.0 1.2 26 77.0 69.1 61.2 43.2 27.7 21.5 27 75.0 67.4 59.7 42.1 27.2 21.0 28 73.1 65.58.2 41.1 26.20.29 71.1 63.9 56.40.0 26.0 20.2 30 69.2 62.1 55.1 38.9 25.5 19.7 31 67.2 60.4 53.5 37.8 24.9 19.3 32 65.3 58.52.0 36.8 24.3 18.8 33 63.4 56.9 50.4 35.7 23.7 18.4 34 61.4 55.2 48.9 34.23.2 18.0 35 59.5 53.4 47.4 33.5 22.17.5 36 57.5 51.7 45.8 32.4 22.0 17.1 37 55.49.9 44.3 31.4 21.4 16.7 38 53.7 48.2 42.7 30.3 20.9 16.2 39 51.7 46.4 41.2 29.2 20.3 15.8 40 49.8 44.7 39.28.1 19.7 15.3 41 47.8 43.0 38.1 27.1 19.2 14.9 42 45.9 41.2 36.26.0 18.14.5 43 43.9 39.5 35.0 24.9 18.0 14.0 44 42.0 37.7 33.5 23.8 17.4 13.45 40.1 36.0 31.9 22.7 16.9 13.1 46 38.1 34.3 30.4 21.7 16.3 12.7 47 36.2 32.5 28.8 20.15.7 12.3 48 34.2 30.8 27.3 19.5 15.2 11.8 49 32.3 29.0 25.8 18.4 14.11.4 50岁及其以上 30.3 27.3 24.2 17.4 14.0 10.9
从业人员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从业人员因工死亡时6个月的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从业人员生前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其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其中,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人员生前本人工资。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从业人员因工死亡时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1)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6个月本人工资; (2)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受事故伤害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标准不得低于当地职工平均工资的60%。 拓展资料: 十级工伤赔偿的标准包括以下: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4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2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0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第三十五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2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0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8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6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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